法規與制度說明
這一頁做什麼
這一頁做什麼:登記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寄來的「扣薪命令」。登記後,從設定的開始月份起,第 15 步最終複核會自動算出每月要扣多少,產生「法院/行政執行扣押款」扣項;第 16 步存檔時記入每月扣款紀錄,累計扣滿「債權額+執行費」就自動停止。卡片上的欄位
- 員工:被扣薪的員工。執行機關/案號:命令上的機關與案號(例:113 年度司執字第 1234 號)。
- 應扣總額:債權額+執行費。已扣:第 16 步存檔後累計已扣的金額,進度條顯示已扣比例。尚欠:還要再扣的金額。
- 比例:每月最多扣「計算基礎」的幾分之幾(法律上限 1/3,法院另有命令才改)。計算基礎:這張命令的三分之一以哪個金額算(應領、扣除勞健保與所得稅後、或扣除所有扣項後的實領);沒特別指定就用「設定」分頁的公司預設。地區:決定保留多少生活費。
- 狀態:扣款中、暫停扣款、已扣足(系統自動)、員工離職(已陳報)、撤銷/作廢。異議期限:收到命令後幾天內可以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。
按鈕
- + 新增扣押命令:登記一張新收到的命令。點卡片可以修改、處理異議、標記離職已陳報。
- 搜尋/狀態篩選:用員工姓名、員編、案號、執行機關找命令。
怎麼用:①收到命令當天按「新增扣押命令」,照命令填寫,送達日填公司收到的日期 ②到「提醒」分頁決定要不要聲明異議 ③之後每月照常跑薪資結算,第 15 步會自動扣 ④第 16 步存檔後,到「每月扣款與匯款」登記匯給執行機關的日期。
注意:每月最多扣「計算基礎 × 比例」,而且扣完後要保留「最低生活費 × 1.2 ×(1+扶養人數)」(強制執行法 §115-1、§122);同一位員工有多張命令時,所有命令合計仍不超過一個人的三分之一與生活費保留額,依送達日先後扣,後到的命令只能扣前面沒扣到的部分(§115-1、§115-2)。命令送達時,上個月薪資若還沒發放也要扣(§115、§118),系統預設用發薪日判斷。這些規則可以在「設定」分頁調整。某月薪資已完成第 15 步鎖定、還沒發放時,不能修改會影響扣款金額的欄位。
這一頁做什麼
這一頁做什麼:列出每個月實際從薪資扣下的法院扣押款(第 16 步存檔時自動記錄),並登記匯給執行機關或債權人的日期。欄位
- 月份:薪資月份。員工、執行機關/案號:哪張命令扣的。扣款金額:該月薪資扣下的金額。
- 匯款狀態:已登記的匯款/提存日期與單號;還沒登記顯示「未匯款」。
- 傳票(匯款狀態下方一行):登記匯款時系統自動開的會計傳票編號與狀態——草稿(還沒過帳)、已過帳、沖正審核中(作廢後已送沖正申請,待會計核准)、已沖正(另開了沖正傳票,原傳票保留)、草稿已作廢。點傳票編號可看借貸科目與金額。
- 本月合計:選定月份依執行機關加總,方便一次匯款。
按鈕:月份下拉只看某個月;登記匯款記錄匯款日期、方式、金額與匯款單號(可以再修改);視窗裡的作廢按鈕用在登錯時(先填「作廢原因」);作廢後這個月回到「未匯款」,可以重新登記。作廢不會刪掉資料,原匯款內容、作廢的人、時間與原因都會留下來;勾選上方的顯示已作廢就能看到(灰色列)。
傳票按鈕:過帳把傳票草稿過帳(限「設定」分頁指定的角色,預設財務、會計、系統管理員;其他人只會看到「待…過帳」的提示);補開傳票在傳票沒開成功、或匯款還有效但傳票被會計作廢/沖正時使用(不會重複開,舊傳票保留);重新連結在傳票已開但沒連上匯款紀錄時使用;已作廢的匯款若傳票還沒處理,灰色列會出現補做沖正。
怎麼用:①每月第 16 步存檔後回到這裡 ②依「本月合計」匯款給執行機關 ③逐筆按「登記匯款」填日期與單號,系統同時開好傳票 ④財務或會計確認後按「過帳」(若設定為建立後直接過帳就不用)。
會計核對:放款(匯款)前,會計要先在「會計核對」欄看過每一筆扣款金額,無誤按已核對(可寫備註);有核對過才能按登記匯款,登記匯款由財務或老闆操作。步驟:①會計按「已核對」→ ②財務或老闆按「登記匯款」。核對之後金額若被改動,會顯示「金額已變動,需重新核對」,要請會計重新核對;核對的人不能同時登記匯款(依『權限規則設定』);核對錯了可按取消核對。
注意:扣款紀錄由薪資結算自動產生,這裡不能修改金額;若扣錯,請解除第 15、16 步鎖定後重新結算。已登記匯款的月份,扣款金額不能再被重新存檔改掉(要更正請先作廢該月的匯款紀錄);同一張命令累計匯款不能超過累計已扣款。會計分錄:扣款時薪資傳票貸記「代扣款項-法院扣押」;登記匯款時系統自動開付款傳票,借記同一科目、貸記「設定」分頁選的付款科目(預設=付款銀行科目),傳票日期=匯款日期。已開傳票的匯款不能直接改金額或日期,要先作廢;作廢時傳票草稿會一併作廢,已過帳的傳票以沖正傳票沖銷,傳票不會被刪除。匯款日期所在月份的會計帳已關帳時不能登記。
這一頁做什麼
這一頁做什麼:集中列出需要人資處理的事:①聲明異議期限 ②員工離職要向執行機關陳報 ③已扣款但還沒匯出的金額 ④使用中的地區今年的最低生活費還沒登錄(跨年時提醒,系統會先沿用去年的金額)⑤匯款傳票沒開成功、沒連上匯款紀錄、匯款還有效但傳票已被會計作廢或沖正,或匯款作廢後傳票還沒作廢/沖正。欄位:最低生活費尚未登錄=有扣款中的命令使用該地區,但今年(民國年)還沒有公告金額;期限=送達日+設定的天數(預設 10 天,強制執行法 §119);剩餘天數小於等於 3 天或已過期會標紅。離職日來自人事資料。
按鈕:異議處理記錄決定(不異議/已聲明異議);已陳報離職表示已通知執行機關,命令停止扣款;登記匯款記錄匯款資料;補開傳票重新產生傳票(不會重複開;傳票被作廢或沖正後會再開一張新的,舊的保留);重新連結把已開的傳票連回匯款紀錄;補做沖正把已作廢匯款的傳票作廢(草稿)或送出沖正(已過帳)。
怎麼用:每天或每次收到命令後打開這一頁,把每一項處理完,處理完的項目會自動消失。
注意:這裡只是提醒,不會自動寄出任何文件;異議狀與陳報書請依執行機關的要求另外寄送。
這一頁做什麼
這一頁做什麼:調整法院扣薪的計算規則,維護各地區最低生活費與下拉清單(執行機關、命令種類、付款方式、狀態名稱)。區塊
- 計算設定:開始月份、命令送達日的生效判斷(發薪日前送達即扣當月薪資/薪資月底前才扣)、三分之一的計算基礎(公司預設,每張命令可單獨指定)、計算應領時不算入的加項(加班誤餐費、費用報支等不屬工資的項目)、和代墊保費扣回的先後、生活費保留與倍數、保留額跟哪個金額比較(扣除勞健保與所得稅後的實拿/計算基礎)、預設地區、異議期限天數。每項旁邊有法規依據與預設值說明。
- 匯款傳票:登記匯款時要不要自動開傳票、傳票建立後是草稿還是直接過帳(預設草稿,與薪資傳票相同)、貸方付款科目(預設跟付款銀行科目相同)、傳票摘要的寫法(可代入姓名、工號、執行機關、案號、月份)、作廢已過帳傳票的匯款時是否由有權限的人立即核准沖正、哪些角色可以修改這些傳票設定與過帳(預設財務、會計、系統管理員;沒有權限的人在這裡只能看、有 🔒 標示;他們登記匯款時,就算設成「建立後直接過帳」,傳票也只會開成草稿)。
- 地區與最低生活費:每個地區每年度的「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」(衛福部或直轄市公告)。計算時用薪資月份當年度(民國年)或最近一年的數字。
- 下拉清單:新增或改名執行機關、命令種類、付款方式;狀態與異議結果只能改名稱。
按鈕:每項設定旁的儲存;+ 新增年度金額、+ 新增地區、+ 新增項目;點表格中的修改。
怎麼用:每年初衛福部公告新的最低生活費後,按「新增年度金額」把每個地區的新數字補上。
注意:設定改了之後,還沒鎖定的月份要重新存檔第 15 步才會套用;已鎖定的月份不受影響。地區的「比對字詞」用來從員工地址判斷地區,多個字詞用逗號分開。